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字第60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松齡選任辯護人劉雅萍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103年6月30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證據理由欄「三、論罪科刑」欄內關於「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證據理由欄內「三、論罪科刑」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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