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13號聲請人 呂豐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呂碧霞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蘇家宏 為被繼承人呂碧霞(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於民國102年6月2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呂碧霞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呂碧霞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呂碧霞死亡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呂碧霞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呂碧霞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呂碧霞之姪,被繼承人晚年時與聲請人同住,由聲請人及其配偶共同處裡被繼承人之生活起居、醫療照護與喪葬等事宜,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6月21日死亡,其生前立有自書遺囑,其內容為:我呂碧霞在身故後所有的財產都要給姪子呂豐田繼承等語,故聲請人為受遺贈人,因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均已死亡,是否仍有繼承人不明,且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囑影本、醫療相關單據為證,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選任蘇家宏律師(業徵得同意)為被繼承人呂碧霞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