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61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豪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新台幣26,989元請求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為何(依所附帳務查詢明細為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