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42號聲請人 余國豪 相對人 余方鴦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余莉榛 提出相對人余方鴦之財產清冊。
二、相對人余方鴦之相關親屬同意聲請人代為處分不動產之同意書。
三、說明相對人余方鴦每月照護費用明細中,何以須雇用2名外傭,並提出2名外傭之薪資支出證明。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