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18號
107年度聲字第118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劉志桓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53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案件已經審結,並無羈押必要,偵查中亦自白所有犯行,對於被害人之損失被告會向其等道歉並賠償損失,被告願意隨傳隨到,也願意定期向派出所報到,被告家中僅有70多歲父親,希望還能努力賺錢盡孝道並跟被害人說抱歉,老闆也讓被告繼續回去工作,懇請同意准予交保。
二、查本件被告因涉犯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依被告自白,被害人證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第321條第1項第
3、4款之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復於短時間內涉嫌為本案多次竊盜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予羈押,於民國107年8月21日裁定羈押在案。
查被告前已經有多次竊盜之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短短數日內再為本案多起竊盜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件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曾柏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