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6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查,本件聲請人並非上開法條規定之適格聲請人,自應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