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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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哲賢選任辯護人陳倉富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前因高燒、意識不清、疑似癲癇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轉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經治療後目前雖意識清楚,惟四肢癱瘓,有氣切及鼻胃管,因有氣切,表達有障礙,只能溝通簡單問題,因四肢癱瘓,需躺在大床上,完全無法自己行動,出庭應訊應是十分困難等情,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102年4月8日北總神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本院卷第57、71頁),本院以被告因疾病而不能到庭,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102年4月18日裁定停止審理(本院卷第72頁)。惟現被告已出院回家,可至法院開庭應訊,意識清楚,惟記憶部分無法評估,有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102年11月15日 羅博 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年12月23日羅博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醫師說明表可按(本院卷第87至
88、99至100頁),且經鑑定亦未達心神喪失之程度,此有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103年9月16日羅博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可參(本院卷第133至136頁),是本院認上開停止審判原因已經消滅,依首開說明,自應繼續審判,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李岳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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