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3號
103年度訴字第718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10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誠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
7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誠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判處罪刑在案,於同年8月8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且上訴人業於同年月15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嗣經本院以103年9月9日中院東刑達103訴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上訴人於函到5日內依法補提上訴理由,上訴人於收受本院通知函後,迄今仍無補提理由書狀到院,此有上開上訴狀、本院通知函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增泓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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