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7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7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楊義麒
被   告  謝溱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廖芷儀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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