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7年度城小字第2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許生宏
      乙○○
被   告  蔡涏彰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城小字第2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3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2法庭
言詞辯論終結並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美玲
  書記官 陳鴻璋
  通 譯 洪自興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壹佰肆拾肆元,其中本金新臺幣伍
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民國91年9月17日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循環使用帳
號:000000000000)、交易紀錄一覽表(處理日自91年9月19日
起至94年11月19日止)、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視同自認。本院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陳鴻璋
法官 周美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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