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秩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20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之4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3
月2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731020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保險套四枚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3月28日16時5分。
(二)地點:台北市○○○路○段○○號之205室。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8千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扣案之保險套四枚。
(二)關係人 許巍騰騰 之調查筆錄。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五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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