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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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板保科技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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