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5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贈與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參拾肆萬陸仟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伍元。經查本件並無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
庭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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