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72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729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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