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八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竊盜未遂,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乙○○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2、被害人甲○○之指訴,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