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8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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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啟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啟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啟章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11月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啟章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係「受刑人林啟章定應執行行案件一覽表」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2、5至11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4、12至16所示之罪則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林啟章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09年11月5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按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誤認有管轄權而以109年度聲字第13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於109年9月17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48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罪,曾經同院以上開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上易字174號判決均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19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88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則附表編號1至9、10至11、12至13、14至16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受刑人林啟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04.03│107.03.19│107.05.17│├──────┼────────┼────────┼────────┤│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8348號│偵字第20897號│偵字第2089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易字第││實││2699號│3424號│3424號││審├────┼────────┼────────┼────────┤││判決日期│107.10.31│108.03.14│108.03.14│├─┼────┼────────┼────────┼────────┤│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易字第││決││2699號│3424號│3424號││├────┼────────┼────────┼────────┤││確定日期│107.12.07│108.04.15│108.04.15│├─┴────┼────────┼────────┼────────┤│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87號│執字第9179號│執字第9180號││├────────┴────────┴────────┤││編號1至9業經高雄高分院以109聲13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12.06│107.11.02│107.05.19│├──────┼────────┼────────┼────────┤│偵查(自訴)│新竹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2706號│偵字第11142號│偵字第22988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08年度易字第│107年度易字第││實││222號│2956號│3820號││審├────┼────────┼────────┼────────┤││判決日期│108.05.06│108.11.28│109.01.22│├─┼────┼────────┼────────┼────────┤│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08年度易字第│107年度易字第││決││222號│2956號│3820號││├────┼────────┼────────┼────────┤││確定日期│108.06.07│109.01.16│109.03.18│├─┴────┼────────┼────────┼────────┤│得易科、易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516號│執字第2113號│執字第5113號││├────────┴────────┴────────┤││編號1至9業經高雄高分院以109聲13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07.23│107.03.14│107.03.14│├──────┼────────┼────────┼────────┤│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8年度│高雄地檢108年度│高雄地檢108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緝字第639號│偵緝字第639號│偵緝字第639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聲請書誤載高雄│(聲請書誤載高雄│(聲請書誤載高雄││事││高分院)│高分院)│高分院)││實├────┼────────┼────────┼────────┤│審│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52│108年度易字第552│108年度易字第552││││號│號│號││├────┼────────┼────────┼────────┤││判決日期│109.01.31│109.01.31│109.01.31│├─┼────┼────────┼────────┼────────┤│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定││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09年度上易字第│109年度上易字第││││116號│116號│116號││├────┼────────┼────────┼────────┤││確定日期│109.03.13│109.03.13│109.03.13│├─┴────┼────────┼────────┼────────┤│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高雄地檢109年度│高雄地檢109年度│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99號│執字第3299號│執字第3299號││├────────┴────────┴────────┤││編號1至9業經高雄高分院以109聲13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計2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均處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06.18│107.03.14│均107.03.09│├──────┼────────┼────────┼────────┤│偵查(自訴)│屏東地檢107年度│屏東地檢107年度│屏東地檢107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987號等│偵字第3987號等│偵字第3987號等│├─┬────┼────────┼────────┼────────┤│最│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後││(聲請書誤載高雄│(聲請書誤載高雄│(聲請書誤載高雄││事││高分院)│高分院)│高分院)││實├────┼────────┼────────┼────────┤│審│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易字第││││1483號│1483號│1483號││├────┼────────┼────────┼────────┤││判決日期│109.01.20│109.01.20│109.01.20│├─┼────┼────────┼────────┼────────┤│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定││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09年度上易字第│109年度上易字第││││174號│174號│174號││├────┼────────┼────────┼────────┤││確定日期│109.04.30│109.04.30│109.04.30│├─┴────┼────────┼────────┼────────┤│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得社勞│├──────┼────────┼────────┼────────┤│備註│屏東地檢109年度│屏東地檢109年度│屏東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80號│執字第3980號│執字第3981號││├────────┴────────┴────────┤││編號10、11及編號12、13經屏東地院以107易1483號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年,嗣經高雄高分院以109上易│││17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3│14│15│├──────┼────────┼────────┼────────┤│罪名│毀棄損壞│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04.21│107.04.29│107.05.02│├──────┼────────┼────────┼────────┤│偵查(自訴)│屏東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987號│偵字第11668號│偵字第11668號│├─┬────┼────────┼────────┼────────┤│最│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聲請書誤載高雄│分院│分院││事││高分院)││││實├────┼────────┼────────┼────────┤│審│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9年度上易字第│109年度上易字第││││1483號│888號│888號││├────┼────────┼────────┼────────┤││判決日期│109.04.30│109.09.24│109.09.24│├─┼────┼────────┼────────┼────────┤│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09年度上易字第│109年度上易字第││││174號│888號│888號││├────┼────────┼────────┼────────┤││確定日期│109.04.30│109.09.24│109.09.24│├─┴────┼────────┼────────┼────────┤│得易科、易服│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得社勞│得社勞│得社勞│├──────┼────────┼────────┼────────┤│備註│屏東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81號│執字第15361號│執字第15361號││├────────┴────────┴────────┤││編號10、11及編號12、13經屏東地院以107易1483號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年,嗣經高雄高分院以109上易│││17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4至16經臺中地院108易219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中高分院109上易88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6│(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05.02│││├──────┼────────┼────────┼────────┤│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166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事├────┼────────┼────────┼────────┤│實│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審││888號││││├────┼────────┼────────┼────────┤││判決日期│109.09.24│││├─┼────┼────────┼────────┼────────┤│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分院││││判├────┼────────┼────────┼────────┤│決│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888號││││├────┼────────┼────────┼────────┤││確定日期│109.09.24│││├─┴────┼────────┼────────┼────────┤│得易科、易服│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361號││││├────────┴────────┴────────┤││編號14至16經臺中地院108易219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中高分院109上易88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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