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533號聲請人 黃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陳聯芳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每張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附表欄之金額為新臺幣450,000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