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達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彥輝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書記官許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