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9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9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926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3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證據並補充: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香港商默思奇諾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函文及公司申登資料查詢結果各一紙。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其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二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素行尚佳,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均為貪圖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之不法利益,其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又其前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合法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並使我國政府及民間近年來積極推動拒買仿冒商標商品之努力受到打擊,進而造成國家國際形象受損,且其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種類非微,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惟其嗣能坦認犯行,犯罪後之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至於扣案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帽子一百頂、外套十三件、上衣二十六件),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秀美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94年度偵字第1346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
┌──┬────────┬─────┬────────┐│編號│商標│商品│商標專用權人│├──┼────────┼─────┼────────┤│一│NIKE及勾型圖樣│帽子100頂│百慕達商耐克國際││││外套13件│股份有限公司│├──┼────────┼─────┼────────┤│二│MOSCHINO│上衣26件│義商月影公司│├──┴───┬────┴─────┴────────┤│合計│13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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