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55號原告甲○○
29號上當事人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