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自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九號
自訴人佑勤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丁○○被告丙○○
乙○○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所為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九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丁○○」,應更正為「代表人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丁○○」之文字,均有所誤寫,依上開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文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