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21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2
742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自民國97年2月27日起至同年6月某日止,受僱於新川王五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川王五金公司,址設彰化縣鹿港鎮頭庄巷24號),擔任業務員,負責在高雄縣市與屏東縣地區向新川王五金公司之客戶收款,為執行業務之人。甲○○明知依據新川王五金公司之內部帳務流程規定,需於每月25日向客戶收取上個月之款項,且應於翌月5日前全數繳回該公司,不得擅自處分挪用,猶於任職期間,因急需現款使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取附表所示之款項後,未事先徵得新川王五金公司同意,即擅自處分而侵占入己(經甲○○收取貨款之客戶、收款日期、地點、金額等均如附表所示,合計侵占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1,563,669元)。嗣因新川王五金公司發覺附表所示客戶
3、4月之帳款並未入帳,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川王五金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之指訴、證人 王福勝 於偵查中之證詞相符,並有收帳明細表1份及對帳證明單29紙在卷可佐,足徵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按業務侵占罪之成立,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倘行為人基於業務關係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擅自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即足當之。查本件被告既以為新川王五金公司向客戶收取帳款為其業務內容,詎其竟將所收款項挪為己用,是被告所為業已該當刑法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甚明。綜前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業務侵占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既遂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乃基於同一任職機會而先後實施,且犯罪時間緊接,所犯基本構成要件亦屬相同,顯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而依次實施犯罪,為避免造成過度評價之不當,自應包括論以一罪,方屬允當。本院審酌被告利用告訴人之信任,將業務上所收取之款項挪為己用,侵占金額達1,563,
669元,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情節非屬輕微;惟念其於80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法院處以罰金刑無,別無其他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犯後坦承犯行,表明願意分期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但告訴人希望一次償還全部金額而未能達成和解,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齡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珈綺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客戶名稱│收款日期│金額│││(地址)│││├─┼───────┼───────┼───────┤│1│ 坤昇 │97年5月25日│18,540元│││(高雄市新興區│││││)│││├─┼───────┼───────┼───────┤│2│ 啟統 │97年5月25日│36,500元│││(高雄市前金區│││││八德二路150號│││││)│││├─┼───────┼───────┼───────┤│3│全興行│97年5月25日│28,600元│││(高雄市苓雅區│││││)│││├─┼───────┼───────┼───────┤│4│ 陳浩銘 │97年5月25日│94,715元│││(高雄市苓雅區│││││輔仁路217號1│││││樓)│││├─┼───────┼───────┼───────┤│5│ 晉舜 │97年5月25日│3,606元│││(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99號)│││├─┼───────┼───────┼───────┤│6│ 勤林 │97年5月25日│108,700元│││(高雄市鼓山區│││││明倫路458號1│││││樓)│││├─┼───────┼───────┼───────┤│7│小海豚│97年5月25日│18,582元│││(高雄市鼓山區│││││內惟路459巷35│││││號)│││├─┼───────┼───────┼───────┤│8│ 昌利 │97年5月25日│55,930元│││(高雄市前鎮區│││││復興三路403號│││││)│││├─┼───────┼───────┼───────┤│10│聯明│97年5月25日│115,180元│││(高雄市前鎮區│││││)│││├─┼───────┼───────┼───────┤│12│ 榮翔 │97年5月25日│10,300元│││(高雄市三民區│││││漢口街123號)│││├─┼───────┼───────┼───────┤│13│利興│97年5月25日│47,600元│││(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548號)│││├─┼───────┼───────┼───────┤│14│ 二玄 │97年4月25日│44,300元│││(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154號)│97年5月25日│37,900元│├─┼───────┼───────┼───────┤│15│基昌│97年5月25日│10,350元│││(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494號)│││├─┼───────┼───────┼───────┤│16│永鑫│97年5月25日│66,980元│││(高雄市小港區│││││)│││├─┼───────┼───────┼───────┤│17│ 集新 │97年5月25日│33,000元│││(高雄市小港區│││││)│││├─┼───────┼───────┼───────┤│18│ 龍成 │97年5月25日│48,000元│││(高雄市小港區│││││)│││├─┼───────┼───────┼───────┤│19│大榮│97年5月25日│8,324元│││(高雄市左營區│││││新莊仔路467號│││││)│││├─┼───────┼───────┼───────┤│20│進興│97年5月25日│8,000元│││(高雄縣鳳山市│││││凱旋路158號)│││├─┼───────┼───────┼───────┤│21│坤明│97年5月25日│9,900元│││(高雄縣鳳山市│││││自由路201號)│││├─┼───────┼───────┼───────┤│22│ 勇炘 │97年4月25日│287,000元│││(高雄縣大寮鄉│││││光明路2段293-│││││1號)│││├─┼───────┼───────┼───────┤│23│華升│97年5月25日│2700元│││(高雄縣大樹鄉│││││)│││├─┼───────┼───────┼───────┤│24│益品家│97年5月25日│53,295元│││(屏東縣萬丹鄉│││││)│││├─┼───────┼───────┼───────┤│25│良技行│97年5月25日│43,000元│││(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77號)│││├─┼───────┼───────┼───────┤│26│豐齊│97年5月25日│56,600元│││(高雄縣仁武鄉│││││)│││├─┼───────┼───────┼───────┤│27│新發│97年5月25日│7,800元│││(高雄縣大寮鄉│││││大寮路656號)│││├─┼───────┼───────┼───────┤│28│ 宗盈 │97年4月25日│22,605元│││(屏東市○○路├───────┼───────┤││)│97年5月25日│58,635元│├─┼───────┼───────┼───────┤│29│ 九如 │97年5月25日│21,527元│││(屏東縣九如鄉│││││)│││├─┼───────┼───────┼───────┤│30│ 信成 │97年5月25日│133,200元│││(屏東縣東港鎮│││││明德路98號)│││├─┼───────┼───────┼───────┤│31│ 仁光 │97年4月25日│30,400元│││(屏東縣恆春鎮├───────┼───────┤││)│97年5月25日│41,900元│├─┴───────┼───────┼───────┤│總金額│1,563,6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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