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1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4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捌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各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即98年9月7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國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搶奪│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98.04.17│98.04.18│98.04.20││日期││││├──────┼────────┼────────┼────────┤│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5395號│字第15395號│字第1539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940│98年度訴字第940│98年度訴字第940││最後││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8.08.05│98.08.05│98.08.05│││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940│98年度訴字第940│98年度訴字第940││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98.09.07│98.09.07│98.09.0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編號1至6號業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940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4│5│6│├──────┼────────┼────────┼────────┤│罪名│搶奪│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98.04.23│98.05.11│98.05.13││日期││││├──────┼────────┼────────┼────────┤│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5395號│字第15395號│字第1539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940│98年度訴字第940│98年度訴字第940││最後││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8.08.05│98.08.05│98.08.05│││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940│98年度訴字第940│98年度訴字第940││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98.09.07│98.09.07│98.09.0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編號1至6號已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940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98.05.19│98.05.19│││日期││││├──────┼────────┼────────┼────────┤│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8年度毒│高雄地檢98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232號│偵字第423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最後││3522號│3522號│││事實審├──┼────────┼────────┼────────┤││判決│98.09.23│98.09.23││││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確定││3522號│3522號│││判決├──┼────────┼────────┼────────┤││判決│98.10.12│98.10.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數罪││││├──────┼────────┴────────┴────────┤│備註│編號7至8號已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522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