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7年台覆字第84-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八四-一號
聲請再覆議人甲○○右聲請再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本會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覆議決定(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八四號),聲請再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賠償聲請人不服前項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並無對本會之決定,得聲請再覆議程序之規定。本件聲請再覆議人甲○○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前經原決定機關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決定予以賠償新台幣五百四十一萬二千元。嗣經最高法院檢察署以原決定違法而向本會聲請覆議。本會認甲○○之聲請冤獄賠償已逾法定請求期間;原決定意旨未注意及此,遽為准許賠償之決定,殊屬有違法令。因認最高法院檢察署之覆議聲請為有理由,而撤銷原決定,駁回甲○○之賠償聲請,已詳予敍述其理由。依首揭說明,本會該決定即屬最後之決定,不得聲請再覆議,乃聲請再覆議人竟對本會之決定聲請再覆議,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吳啟賓 委員 紀俊乾 委員 許朝雄 委員 洪明輝 委員 陳宗鎮 委員 葉賽鶯 委員 陳國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