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65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銘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6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