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940號聲請人群益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坤 代理人 洪湘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胡金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敘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日。
㈡查報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CH226176
、CH226177號本票請求之依據為何;如無法陳報行使追索權之法律依據,請具狀撤回(上開本票5紙部份,應因尚未至到期日,尚不得提示行使追索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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