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938號聲請人 楊雅淇 代理人 林柏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詹坤元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正確委任狀。(聲請狀所附之委任狀所載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請更正為臺中地方法院)
二、請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5年9月13日是否有誤?(應自提示日105年10月13日起算利息)
三、補相對人詹坤元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陳報其地址。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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