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宏股)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白清松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白清松(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最後公告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白清松於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因行方不明,自77年3月9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數十年仍未尋獲,此有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資料、新北市樹林戶政事務所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暨訪談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108年1月13日新北警樹治字第1083957714號函文、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8年11月19日新北社老字第1082124178號函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
8年11月13日保普生字第10813038840號函文、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8年11月13日新北殯館字第1084540374號函文、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8年11月14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83024546號函文、新北市樹林區公所108年11月12日新北樹社字第1082495697號函文等件為證,經審核前開文件無訛,是其聲請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