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8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8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官碧玲┌───────────────────────────────────────────────────┐│附表:94年度除字第28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479││├──┼───────────────┼──────────────┼────┼───┼────┼───┤│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69││├──┼───────────────┼──────────────┼────┼───┼────┼───┤│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69││├──┼───────────────┼──────────────┼────┼───┼────┼───┤│00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