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山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秀梅 代理人 李泰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蕭仲達 會計師(通訊地址:臺中市○○街○○號)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及其妻 陳麗懿 在相對人股份所占比例為35%(其中聲請人持股為30%),其餘股份均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周秀梅家族所有。相對人於民國88年10月19日召開董事臨時會,決議相對人所經營之虎山溫泉改建及經營方式,其中關於改建部分,業已將虎山溫泉營業盈餘約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列入改建資金,並向合庫貸款25,000,000元作為改建之用,該改建工程亦已於90年間完成,至於改建後之營運方式,亦決議由專業經理人經營、公司監督方式,限定1至3年一約,詳細的經營模式及營收標準,再另定細節規章。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竟違背董事臨時會之決議,未依改建後之營運方式經營,而虎山溫泉數年來均仍有正常營收,且自87年起逐年寄交相對人公司股利憑單至91年止,惟聲請人及其妻陳麗懿均未收到已列帳、記載發放完畢之股利,則相對人承辦人員是否有侵占股利情形,亦非無疑,且公司既係正常營運,營收亦應不只股利憑單上所載之金額,因相對人公司負責人不肯提示帳簿於聲請人,且相對人召開董事會均未依公司法規定通知,影響股東權益甚鉅,而監察人 嚴家興 未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即兼任公司總經理,與公司已有體制不合,且置公司利益於不顧,未依法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此依公司法第245條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董事監察人名單、股東名簿、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相對人公司董事會臨時會議記錄、股票及其存根各1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是以本件聲請合於規定。經函請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該會推蔫蕭仲達會計師輪辦本件檢查業務;本院審酌蕭仲達會計師學、經歷豐富,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故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四、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請注意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檢查人應儘速檢查完畢,並向法院提出檢查結果書面報告。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書記官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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