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案件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補充「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2742號、第2473號」,備註部分改為「基隆地檢98年度執緝字第260號」),有各該案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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