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36號原告乙○○
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
施承典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月9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