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7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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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代理人甲○○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8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李承翰┌────────────────────────────────────────────────────────┐│附表:94年度除字第17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力澤企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忠孝分行│93年8月10日│28,140元│AE0000000││││ 陳正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