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13號聲請人乙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書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9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鋕偉┌────────────────────────────────────────────────────┐│附表:94年度除字第3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宗記貿易有限公司郭│安泰商業銀行永康分│93年9月10日│45,360元│0000000││││ 容明 │行│││││├──┼─────────┼─────────┼───────┼─────────┼────────┼──┤│2│金冠勝實業股份有限│安泰商業銀行永康分│93年9月10日│18,667元│0000000││││公司 張玉樹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