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
原告 陳芷瑛
被告 陳威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
法官顏紫安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吳瓊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
原告 陳芷瑛
被告 陳威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
法官顏紫安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