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建銘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殺害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640號、第7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建銘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2年5月2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蘇建銘因殺害尊親屬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經本院先後裁定自111年11月23日、112年1月23日、112年3月23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本院合議庭在此次延長羈押期限屆滿前於112年5月11日訊問被告後,依卷存證據資料及本院訊問後之結果,認為被告涉犯前述罪名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在案,而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目前尚在上訴期間內,爰自112年5月2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吳昆璋

           

           法官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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