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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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應繼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告 蔣挺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琼霞 等人間返還應繼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美芳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家訴 字第 16 號裁定(103.05.09)[撤回]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家訴 字第 16 號裁定(103.06.2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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