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173號
原    告  陳威志
被    告  蔡美玉
兼訴訟代理人  陳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七月九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
一0二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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