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之貴 訴訟代理人 吳宜縈 律師原告與被告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8,6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