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4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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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2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43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許金地選任辯護人鄭成東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案件,本院於一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十頁關於「本院囑託三軍總醫院」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審囑託三軍總醫院」。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理由欄內關於「本院囑託三軍總醫院」之部分,對照其理由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應更正為「原審囑託三軍總醫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郭惠玲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