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27號再審原告 陳松山 上列再審原告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詳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陳報本件是否係針對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6號民事案件提起再審之訴,如是,詳述本件符合法定再審之事由為何。
三、如確係針對上揭案件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規定,應依法繳足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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