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逸哲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執聲付字第1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逸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並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57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3年1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並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57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3年1月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12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11月24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陳坤地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