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9號抗告人 陳芳玉 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陳俊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抗告人提起抗告尚未繳納上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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