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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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柯炳鴻
林素蘭 被告 張展誌 被告 吳佳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5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楊國煜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