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0號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SHINYTRENDLIMITED、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陳玲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4萬3,560元(計算式:美金31萬0,486.37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年3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805=新臺幣894萬3,5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9,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