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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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阮承哲 被告 莊素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7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訴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及理由
1、事實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2、求償0000000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換言之,非犯罪之被害人或非因犯罪所生之損害,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訴為不合法;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以113年度簡字第756號判決在案,此有上開判決附卷為證,惟觀諸本件起訴認定之犯罪事實(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69003號),就處刑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受損害者僅為 莊閔潔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阮承哲屬不知情之第三人而非本件犯罪事實偽造文書之被害人,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綜上,原告之訴不合法,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又此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駁回判決,尚無礙於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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