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47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鈺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更正為「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顯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