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162號聲請人 賴健銓 相對人耐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佳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補充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補充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耐樂賓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耐樂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李依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