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事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事聲字第2號異議人耀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宇鏞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陳芳 如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2年11月9日112年度司聲字第833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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