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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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三О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丙字第一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犯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一年及五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其中有期徒刑欄第三行應補充記載為五月),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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